海风呼啸,海浪拍打着船舷,在广阔无垠的公海上,青山沃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沃伦之星”号货轮正满载着货物,朝着目的地航行。与此同时,沃拉达玫瑰公司的“玫瑰幻影”号集装箱船也在同一海域行驶。这本该是一次平常的海上航行,然而,一场意外却打破了平静。
那是一个没有月光的夜晚,海面弥漫着淡淡的雾气。“沃伦之星”号的船长李明正紧盯着导航仪器,他的眉头微微皱起,因为前方不远处,“玫瑰幻影”号的轮廓逐渐显现。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两船此时应该采取特定的交会方式以避免碰撞。但“玫瑰幻影”号的船长却通过无线电联系李明,提出了一个偏离规则的交会方案,李明在犹豫片刻后,最终同意了。
然而,事情并未如预期发展。在交会过程中,“玫瑰幻影”号突然改变航向,“沃伦之星”号躲避不及,两船发生了剧烈碰撞。巨大的冲击力让“沃伦之星”号的船身出现了破损,货物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李明在紧急组织船员进行自救的同时,迅速向公司汇报了情况。
青山沃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刻展开调查,并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向沃拉达玫瑰公司提出索赔。但沃拉达玫瑰公司却认为,双方在交会时达成了特别约定,而且“沃伦之星”号在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完全按照约定行动,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协商无果后,青山沃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将沃拉达玫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船舶碰撞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修理费、货物损失以及船期延误的间接损失等。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焦点集中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青山沃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指出:“虽然双方在航行中进行了约定,但这并不能改变《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权威性。‘玫瑰幻影’号在执行约定时突然改变航向,是导致碰撞的直接原因,沃拉达玫瑰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他还向法庭展示了船舶航行记录、碰撞现场的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以证明己方观点。
沃拉达玫瑰公司的律师则反驳道:“双方既然达成了特别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沃伦之星’号在发现情况变化时,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样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应该依据双方的约定和实际行动来划分责任,而不是单纯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邀请了海事专家进行分析。最终,法院认为,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法院认定,“玫瑰幻影”号在提出偏离规则的交会方案后,未能严格执行约定,且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不当,是造成紧迫局面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沃伦之星”号虽然同意了特殊约定,但在航行过程中也存在了望不足、应对迟缓的问题,应承担40%的责任。
根据责任划分,法院判决沃拉达玫瑰公司赔偿青山沃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因船舶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包括修理费、货物损失的60%等。对于船期延误的间接损失,法院认为虽然与碰撞事故存在一定关联,但由于计算较为复杂且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酌情判定沃拉达玫瑰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不仅为当事双方解决了纠纷,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再次强调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海事领域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提醒所有海上航行的船舶,遵守规则是保障航行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 。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当事双方的约定与国际规则、如何准确认定事故责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海事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