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几点理由,案涉遗赠因张秋月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而失效。”
“故此,唐明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安娜作为唐明方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优先继承权。”
“张秋月在丧失受遗赠权利后,仍依据已失效的遗赠主张继承遗产,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同时,本次诉讼系因张秋月恶意主张无效权利引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之规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张秋月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秋月并非法定继承人,案涉文书属于遗赠,且因张秋月逾期未表态已失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我方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张秋月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等金胜一说完,王阳立即宣布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丝毫不带停顿的。
今天这个庭审,开头就很有意思、很精彩。
从一开始的‘下马威’到现在的‘临时变阵’,金胜直接打了对方一个措手不及。
深得兵法精髓啊!
但她作为法官....只需静静坐着看戏就成,完全不用费脑细胞去想应对策略。
就算要出判决,那也是之后的事情了。
苏亦城此刻心里,确实有那么一点烦躁。
这还怎么举证?
之前向法院提交的那些东西,基本上都已经废掉了。
遗嘱本身.....人家承认了合法性,只对效力问题提出质疑而已。
自书遗嘱本来就比公证要‘差点’意思。
一般这类案子,双方起码得在庭审针对这一点来‘掰头’半个小时。
现在省功夫了还不行嘛!
至于遗嘱内容中的财产问题.....张秋月现在摇身一变,成为了‘遗赠’接受人。
一旦超过60天,她连看一眼的权利都没了,还去讨论干嘛!
有意义吗?
至于抚养这块.....那更是无稽之谈。
两人离婚后,夫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相互扶养义务即告终止。
哪怕其中有一方经济困难,无法维持生活,也不关‘前夫’的事。
之前唐明方每个月转账给张秋月,那叫基于‘人道主义’的临时救助。
全看个人意愿。
金胜这一补充,等于废掉了他们之前的所有准备。
其中就包括了围绕几个‘争议焦点’设定的层层防线。
为今之计,苏亦诚这边要想打赢官司,只能针对‘遗赠’的60天法定期限来做进行举证。
比如张秋月在唐明方去世后,跟谁说过接受遗赠,或者去没去过‘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之类的。
很多小伙伴会问:不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吗?
既然是被告这边变更答辩状,提出这一观点,那么就应该由被告来举证说明,跟我们原告有什么关系。
其实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咱们得看案子涉及的核心争议,对应‘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不能搞一刀切。
在‘遗赠是否有效’的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非常清晰。
金胜这边的初步责任?:只需提出‘对方未在60日内表示’这一抗辩主张,并列出被继承人死亡日期、原告知晓日期的完整时间线,即可完成初步举证。
一旦搞定这个步骤,那么举证压力会立刻转移至原告。
核心法条《民法典》1124条中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因此,?证明‘已经表示接受’的责任,完全在原告?。
苏亦诚深吸了一口气。
“法官阁下,鉴于被告方临时变更答辩状,导致案件性质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我方暂时无法进行有效举证。”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平原则,我方需要有针对性的补充证据,调整诉讼请求。”
“故此,现申请暂时休庭。”
金胜既然敢玩这个套路,那早就料到对方会有这么一招了。
不等王阳这个法官开口询问或直接做出决定,金胜便率先说道:“苏律师,我想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吧!”
“不就是证据嘛!”
“为了不浪费时间,也为了唐先生在天之灵能安息,我倒是可以帮你们一把。”
说着,金胜便从包里拿出了两沓纸。
“我手里这些资料,是唐先生去世后,一直到10月底为止,张秋月和王安娜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
“大家可以先看看。”
“正好两位当事人也在法庭上,咱们现场当面进行核实,岂不是比通过别人之口....要来的更加真实。”
王阳再次点了点头。
这话算是说到了她的心坎里。
对一个法官来说,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然后找找法条、判例来作出裁决,出差错的概率就会被无限降到最低。
否则要是人家上诉,被上级法院给打回来,影响评审考核的。
律师期望的是出名、赚钱,而法官想的是......没有蛀牙!!
原告席上,苏亦诚岂会看不出金胜想要‘拖住’庭审,继续推动程序的心思。
但反对的话到了嘴边,又给硬生生咽了下去。
毕竟他也好奇.....资料里面到底有什么。
就像足浴店里的88号技师,为何魅力如此大一样。
只有尽快了解到金胜手里的筹码,他才能更好的想办法来‘破局’。
一时间,心里那是相当矛盾。
眼见对方没有动静,金胜嘴角不由微微上翘了一下。
倒是省了不少功夫。
很快,在书记员的帮助下,两份资料被送到两方人手上。
金胜则是开口辅助了起来。
“我们可以从上面清楚的看到.....在唐先生的身后事结束没几天,9月13号,下午2点21分。”
“王女士发了一条信息过去。”
【月姐,你什么时候有空,我们坐下来聊聊吧!老唐已经走了,但他留下的东西,还是得尽快处理掉。】
“张秋月回道:【暂时没空....我这边有事情要忙,等处理完再说吧!】”
“9月22号,上午9点44分,王女士再次发消息过去。”
【月姐,我已经和爸妈说好了,准备在国庆之前,先一步去云省那边住下,散心的同时,避开高峰期。】
【你看....要不要趁着这两天有时间,咱们坐下来把东西都分分,早点弄完,大家都安心是不?】
“张秋月隔了几分钟后回复。”
【没事,你先安心陪着爸妈吧!】
【小柔马上就要回美丽国了,今年是她研究生最后一年,毕业后或许会留在那边发展也说不定。】
【我明天得去弄签证,想着跟过去看看,其它事等我回来再说。】
“自从这一次之后,两人之间便没有联系。”
“直到一个月后的10月25号,下午3点02分。”
“王安娜截了张图过去,内容正是法院的短信:一封应诉通知。”
“下面跟着几条信息。”
【月姐,你这是什么意思,起诉我?】
【老唐不是已经给你们娘俩留了东西吗?】
【怎么?你是觉得不够吗?】
【连电话都不敢接,是心虚了吗?】
说到这里,金胜刻意停顿了一下。
等审判席上的王阳把头抬起,两人目光搭上线后,这才接着往下说。
“从聊天记录中,我们可以得到两条重要信息。”
“第一,王女士曾经在‘接受遗赠’的法定60日期限内,两次向张秋月询问过关于遗产事宜。”
“她的回答....则是:没空、等等、再说。”
“从来就没有明确表达过接受或拒绝。”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条例的核心含义,‘接受’.....必须是?积极、明确、可被外界识别的意思表达?。”
“而‘等等、再说’这一说法,属于典型的?消极、不确定、保留态度?的回应。”
“完全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接受’效力。”
这时候,对面原告席上的苏亦诚双眼一亮,立即抬手示意道:“慢......”
“请容许我打断一下。”
“金律师,我认为你的解读出现了偏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明确接受’时,除了明确性之外,还有一个‘可证明性’。”
“我方当事人之所以在针对王安娜的两次询问,会回答的比较消极,乃是事出有因。”
“张女士和唐先生属于一对白手起家的夫妻,并育有一女唐柔。”
“虽然离婚了,但感情基础依然存在。”
“只不过是从男女之情,转变为了‘亲情’。”
“这也是两人当初选择分开的根本原因。”
“从2016年4月份开始,唐先生在得知张女士遭遇朋友欺骗,损失了大部分资产,导致生活出现了困难后,便每个月都会打给她一笔3万元的生活费。”
“直至2024年7月,从无间断。”
“8月3号,唐先生去世。”
“张女士同样悲痛不已,在帮着处理完‘下葬’之后,没有心情再去处理其它事情。”
“时间才是抚平一切的良药。”
“再说了,对于完全不懂法,不知道什么叫‘遗赠’的张女士来说....反正自己手里有遗嘱存在,内容真实,那早一天、晚一天的.....又有什么关系呢?”
苏亦诚那是越说越兴奋,连手上都搞了几个‘动作’来配合。
眼神更是一会儿看看金胜、一会儿看向审判席上的法官。
信心十足啊!
只可惜他不知道......这么一解释,恰好撞在了金胜接下来的刀口上,
也不想想看,涉及上亿资产、上千万律师费、还故意强行推动庭审程序......
如果没做好万全准备,金胜能坐到这个位置上来吗?
太小瞧人了吧!
“苏律师,我承认你的解析是有那么一丁点的逻辑。”
金胜掐着自己的指甲盖,稍稍比划了一下。
“但.....就是有点小小的心急了。”
“其实你应该听我说完的。”
苏亦诚脸色一僵,愣住了。
一旁的卢小悠同样眉头微蹙,面色带着凝重、严肃。
审判席上,王阳也不出声制止,就静静坐在那里看戏。
金胜嘴角挂起一点弧度,接着说道:“第二点信息.....”
“就是王女士质问张秋月的那几句话。”
“大家是不是很疑惑.....为什么王女士会如此理直气壮的去质问,而张秋月却闭口不谈,直到第二天才回了几条语音消息。”
“下面,我给大家播放一下。”
说罢,金胜拿过王安娜早就放在一旁的手机,放到了固定话筒前。
【王安娜,你别把自己装的那么高尚,老唐一个初中毕业,离婚有小孩,还大你十几岁的男人,你难道会因为爱情嫁给他。】
【说出去谁信啊!】
【我告诉你,他当初一无所有的时候,是我.....是我无怨无悔的陪在旁边。】
【如果没有我的帮衬,他绝不可能走到今天。】
【你白白享了这么多年福,就偷着乐吧!】
【再说了,我现在只要回拿原本就属于我的一半东西,又不是没给你留余地,怎么....过分了吗?】
【行了,我也懒得再跟你多说什么,就让法院看着办吧!】
【还有,你以后也再别给我发消息了,有什么问题,就去找我律师谈。】
一共也就2分钟的语音,很快便放完了。
金胜把手机放下的同时,嘴里接着说道:“我想请问一下张秋月女士。”
“既然你明明手握唐先生留下的遗嘱,那为什么王女士三番两次的主动提议划分遗产,你却一直找借口推诿。”
“结果一转头.....就找了苏律师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这难道不奇怪吗?”
“按照正常处理事情的逻辑来说,不是应该双方先坐下来谈,等到实在谈不拢.....才会想着找律师咨询、或者向法院起诉的吗?”
“你为什么直接跳过呢?”
“莫非是钱多的没地儿花,就喜欢白白往外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