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胜拿过一张空白的A4纸,把自己看到、想到的一些点全都记了下来。
电子卷宗,又不能直接在上面标重点、注释。
弄完,接着往下看。
蜀黍:“你每次送钱去交易,把dp拿回来之后,章凯风是不是很快就会出现?”
杜勇军:“我记得不是很清楚,好像是,又好像不是。”
“他从来不会跟我提前说,要不要回来。”
“有几次,我在外面送完东西一回家,他已经在了。”
蜀黍:“你仔细回忆一下。”
杜勇军:“我真没什么印象了。”
蜀黍:“在抓获你的当天,我们除了在你身上之外,还在出租屋中搜出了大量,被分成密封小包装的‘dp’。”
“你平时往外送的,就是这些吧!”
杜勇军:“是的.....”
蜀黍:“那你每次把小包装dp送给不特定人员后,收钱的吗?”
杜勇军:“这个没有。”
“我只负责送到指定地点,比如:信箱、巷子、公园....之类的地方。”
“甚至连谁拿走了都不知道。”
“我送了这么久以来,只有偶尔几次看到过有人来拿。”
“但人家跟我一样,都是戴着口罩、帽子。”
“从身形上能看出来,有男有女。”
蜀黍:“存放dp的房间,是章凯风租住的吗?”
杜勇军:“对,是的。”
蜀黍:“照你所说,基本上每天都会有单子需要送,有时候多、有时候少。”
“那你应该能注意到,dp小包的数量在下降。”
“你好好想想,是不是等消耗掉一定数量后,章凯风便会指示你去送现金,把dp交易回来。”
“然后他再出现,货物数量增加。”
杜勇军:“好像是这样的,我没有太过关注这些。”
蜀黍:“你回忆一下,给个准确答案,到底是不是这样的?”
杜勇军:“是的。”
蜀黍:“章凯风房间的桌子上,有两台电子‘克数’秤,你应该注意到了吧!”
杜勇军:“这个我有印象。”
“当时快递到驿站,他没在,让我下去取的。”
“还让我拆开验验,看有没有问题。”
“这个时间我记得,就在刚开始那会儿。”
蜀黍:“那你知道电子秤是用来做什么的吗?”
杜勇军:“不清楚。”
蜀黍:“根据检验的结果显示,上面有细微dp成分残留。”
“也就是说,毒品是在出租屋内,被章凯风分成2至5克的小包装。”
“你每天进进出出的,难道就没有闻到什么奇怪的味道吗?”
“bd是化学合成物,具有腐蚀性,有很强的刺激性味道。”
“只要暴露在空气中,就会吸附于各个地方。”
“尤其是在密闭的房间内。”
“哪怕开窗通过风,都会残留很长一段时间。”
杜勇军:“我有严重的鼻炎、还抽烟,真没有闻到什么奇怪味道。”
“再说了,我从来没有接触过dp这些东西,不懂啊!”
蜀黍:“这么高的工资、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送现金拿东西、还被分成小包装、每天让你送到各个隐秘的位置、不乘坐公共交通、避开固定检查点、偶尔看到来拿的人,都还是口罩,帽子,遮挡的严严实实。”
“杜勇军,就算你‘真的’没有打开看过里面是什么,也能想到章凯风让你做的这些事,并不寻常吧!”
杜勇军:“我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理由我说过很多遍了。”
“能轻轻松松赚到这么多钱,我真不想回到每天劳累十来个小时,浑身酸痛,有时候连腰都直不起来的日子。”
“.........”
三份笔录大同小异。
金胜一个字一个字的慢慢看完后,心里也不由得感慨一声:‘还真是回答的滴水不漏’。
说实话,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算是大大的利好,空间很宽广。
有没有听过一句话:‘不知者不为罪’。
杜勇军现在就是死命抓着这一点。
而蜀黍问的这些,就是在求证:‘就算没真实看过,但你心里应该知道。’
这也是为案子定性、定罪的关键。
双方之间的这种拉扯,相当于把《刑法》第347条的内容给具象化了。
金胜有理由怀疑,杜勇军应该特意研究过这一条。
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
否则一个完全不懂法的普通人,绝不可能有这种表现。
除非他说的一切都是真实的。
鼠标往下拉。
绿泡泡转账记录,一共块钱。
两人的聊天记录,上面绝大部分都是章凯风发的地址、存放位置照片。
从6月22号开始,直到7月9号被抓那天。
更早之前的没有看到。
旁边还注明了一个要点,‘经过数据恢复’。
dp的特写照片、现场搜证、指认、痕迹、检验报告......
包括还调取了小区、道路上的几段监控视频。
从截图上能清楚看到,杜勇军戴着口罩、头盔,骑着电瓶车出入小区门口、在路上等红绿灯、拐进弄堂、公园.......
足足花了2个多小时,金胜才把整个卷宗过了一遍。
就连午饭都是随便扒拉两口。
.........
11月6号、星期三。
金胜起床吃过早餐后,便抱上‘哈基米’来上班了。
柳慧敏几天前就去了鹏城参加车展,顺便还问金胜要了那边房子的地址和大门密码。
说是要实地参观一下。
家里没人照看,再加上答应过蒋梦瑶,干脆这几天都带着一起来律所了。
“奶茶,早上好呀!”
“喵......”
这帮子路过的女同事,真肤浅。
以前是喊‘金律’,现在目光都盯在了小家伙身上。
得到回应,还会上手撸一把。
帅气在‘可爱、萌’面前,直接被忽视了。